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的通知
(沪教委外〔2011〕21号)
各有关高校,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推进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建设,促进本市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构提交办学报告”的规定,请各有关办学单位及时做好办学年度报告的总结和上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办学单位应以法人单位的名义,按办学许可于3月底前向我委提交上一年度的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机构、项目逐个单列),承诺报告内容真实无误,同意向社会公布,并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
二、年度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反映该机构或项目依法依规的办学情况,应附有数据,并包含以下内容:
1.有关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授课教师情况;
2.引进外国教育资源、教学质量监控情况及质量保障措施;
3.收费、支出、财务盈亏情况与管理制度(机构应提供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请提供专项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