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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体系,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的深入实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走上成功创业之路,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切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提升生活品质,现就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创业扶持范围,加大创业融资支持

  (一)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自2011年起,将在宁波大市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都纳入到创业扶持范围,享受我市推出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开展在校生高校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试点工作。2011年选择符合条件的3~5所在甬高校进行试点,以后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开。对在试点宁波高校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在校生,经所在学校资信评估,由市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在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在校生和毕业生,经所在园区资信评估,由市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在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或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本人不提供反担保措施的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及由自然人提供信用保证、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合伙经营自主创业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小额贷款发放额度和办理程序,继续按《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甬银发〔2009〕78号)及补充意见执行。

  (三)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小额担保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两次。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凭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向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全额贴息申请。在校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探索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从2011年起,市本级将原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相应放大,逐步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力争五年内在全市建立相对完善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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