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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评定工作每2年集中办理1次,于当年3月1日-31日的工作日内办理。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授牌。

  第十二条 加大对示范平台的资金支持力度。原则上只推荐示范平台参加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定。在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安排中,将优先安排示范平台。

  第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的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培育服务品牌,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平台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示范平台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要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情况。市(州)和扩权县主管部门收集后统一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示范平台直接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六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1次。申请复核的示范平台,需将上年工作总结、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5)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平台资格,并在3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四)运作不规范,被中小企业投诉3次以上的;

  (五)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的。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

  2.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3.服务企业及企业满意度表

  4.真实性声明

  5.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

  附件1:
  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人、平方米
平台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性质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负责人) 
通讯地址及邮编 主管部门(指导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传 真 
所属行业 E-mail 
业务范围 所服务的行业 
服务场地面积(平方米) 其中:自有(平方米) 租用(平方米) 
设备、仪器等服务设施数量(台、套) 截至2010年底从业人数 大专以上: 
价值(万元) 本科及以上: 
占总资产比例(%)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主要合作机构 
平台运营情况年度营业收入其中:  服务收入资产总额利润总额缴纳税金当年服务企业数量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服务能力及       业绩主要服务产品服务规模(家、人/次)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获得专业服务资质(资格)情况 
获得政府支持况 
获得的相关奖励 
主管部门意见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省经信委意见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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