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洪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七)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县城建成区河道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八)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洪雅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洪雅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作为洪雅县人民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而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其具体机构设置应当按照不突破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洪雅县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机构限额的原则按程序另行报批。洪雅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其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在具有公务员编制的条件下,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相关人员在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后,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洪雅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