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洪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2011年3月09日 川府函[2011]4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洪雅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眉府〔2010〕81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精神,省政府同意你市洪雅县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洪雅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