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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0年第6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11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4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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