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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 明确职责,落实分工。村镇规划集中行动要形成政府统筹推进、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积极配合、村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村镇规划编制,制定村镇规划技术标准,组织对集中行动实施进度、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抽查和验收;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纳入自治区相关规划;对规划编制、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村镇规划涉及的行政区划调整、撤村并点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和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对口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对项目决算组织实施专项审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有关市、县(市、区)提供村镇规划集中行动涉及村屯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的对接,协调村屯规划与土地利用等。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组织整理村屯文化资源的相关资料,指导村屯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协调村屯项目建设和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与利用问题。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辖区各县(市、区)开展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和验收,按权限组织规划评审和审批。并成立市级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对完成辖区内村屯规划任务负总责。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工作进度,组织相关培训,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相关财政资金集中投入,加强督促检查;负责乡镇规划建设组织机构建设;按权限组织规划评审和审批。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的群众动员,规划编制和评审、审批,做好相关基础数据的核查落实等工作,协助开展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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