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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

  (五)鼓励转业复退军人到城镇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积极支持农村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凡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可以房屋、农机具等实物形式或合法方式取得并可依法转让的荒山、滩头、水域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一律免予工商登记;支持农村群众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农家店、农家乐等经营活动。支持农村经纪人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服务,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免于注册登记。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开发,重点扶持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以及农村商贸、物流、旅游等行业,促进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业流动,推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扶持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引导涉农企业发挥特色农业资源优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名特优农产品,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化。依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积极推行典型示范、品牌兴社、合同帮社、维权护社和龙头企业办社“五项机制”,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行政指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生产性服务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信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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