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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省有关单位和考核组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加权后计算相应得分。各市工作测评总分=省有关单位测评平均分×40%+考核组测评得分×60%,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公众评价是由社会各界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情况的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由省规划纲要办委托有关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实施,采用电话随机采访和网络问卷调查两种形式,各占公众评价得分的50%,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 珠江三角洲各市评估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50%+工作测评得分×40%+公众评价得分×10%,满分为100分。

第三章 对省有关单位评估考核

  第十二条 对省有关单位评估考核包括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两部分。

  第十三条 考核组考核(附表三)主要是考核省有关单位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任务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包括相关规划、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四年大发展”十大工程进展情况,其他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等)、推进五个一体化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以及组织制度建设情况。

  考核组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各考核项目得分的平均分为考核组考核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工作测评(附表四)包括珠江三角洲各市对省有关单位以及省有关单位之间的测评,主要考核推进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方式方法、政策措施创新以及协调沟通情况等项目,各项目设置相应权重。

  工作测评由珠江三角洲各市和省有关单位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加权后计算相应得分。工作测评总分=珠江三角洲各市测评平均分×50%+省有关单位测评平均分×50%,满分为100分。

  第十五 条省有关单位评估考核总分=考核组考核得分×40%+工作测评得分×60%,满分为100分。

第四章 评估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评估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得80-90分(不含90分)的,可评为良好;得60-80分(不含80分)的,可评为一般;得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可评为较差。评为优秀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被评单位总数的30%。

  第十七条 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考核结果的,可根据客观情况适当调整评估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对珠江三角洲各市、省有关部门的评估考核意见和结果,作为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拨、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对评估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评估考核等次为一般、较差的单位,其行政主要领导要向省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限期整改。

第五章 评估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 珠江三角洲各市和省有关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情况;

  (二)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创新;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由省规划纲要办具体明确。

  第二十一条 省规划纲要办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考核组,开展对各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评估考核。考核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对各考核对象的初步考核意见。初步考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总体情况;

  (二)对考核对象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总体评价;

  (三)考核对象突出的工作亮点和成绩;

  (四)各考核项目得分及最终得分;

  (五)建议考核等次;

  (六)工作建议。

  参与工作测评的单位主要是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粤办发〔2010〕28号文明确的有牵头任务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后,由省规划纲要办书面征求分管省领导、考核对象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修改,经省领导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委、省政府。经审定后,由省领导小组将最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二十三条 省领导小组每年将评估考核结果向全省各地、各部门通报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章 评估考核纪律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评估考核工作责任制。评估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考核对象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对违反规定程序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第二十六条 参加工作测评的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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