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府办公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督促各地、各部门保质保量完成《珠三角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配合国家对《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国函〔2008〕12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粤发〔2009〕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0〕28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评估考核珠江三角洲各市和省有关单位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粤发〔2009〕10号文和粤办发〔2010〕28号文的各项工作,并充分发挥评估考核的推动、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粤发〔2009〕10号文和粤办发〔2010〕28号文各项任务的落实,实现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年开好局,四年大发展,十年大跨越”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评估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全面,标准客观。采用定量与定性考核、自评以及公众评价等多种形式,通过设置不同考核项目和权重,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提高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二)民主公开,规范透明。严格评估考核程序,严肃评估考核纪律,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评估考核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权威性。
(三)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全面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同时重点评估考核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等重点工作以及各项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着眼当前,注重长远。既着重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又综合考虑整个珠江三角洲地区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考核对象:
(一)珠江三角洲各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
(二)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粤办发〔2010〕28号文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其中,省委政研室、省统计局、省社科院、省发展研究中心不列为考核对象;中直驻粤单位只评估工作,不参与排名。具体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纲要办)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粤东西北相关市承担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有关重大项目和任务工作情况,由省规划纲要办通过组织督促检查推动落实。
第五条 评估考核工作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规划纲要办牵头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考核组由省有关单位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并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参与。
第二章 对珠江三角洲各市评估考核
第六条 对珠江三角洲各市评估考核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
第七条 指标考核(附表一)是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具体由考核组根据各市指标完成度评分:完成度为0的得0分,0-50%(不含50%)得30分,50%-80%(不含80%)得60分,80%-100%(不含100%)得70分,100%-120%(不含120%)得90分,超过120%得100分。完成度=(考核年度完成值-上一年度完成值)/(设定目标值-上一年度完成值)×100%。
对个别指标无法按上述公式计算完成度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算方法,具体由省规划纲要办会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考核指标分为一类和二类指标,各占指标考核总分的50%。各市指标考核得分=(一类指标得分总和/一类指标个数)×50%+(二类指标得分总和/二类指标个数)×50%,满分为100分。
对附表一所列的个别指标,如个别市没有目标要求,则不予考核。
第八条 珠江三角洲各市各项指标的年度完成值由指标监测落实部门负责提供;设定目标值根据粤办发〔2010〕28号文确定。
省指标监测落实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负责监测落实的指标报送省规划纲要办和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统一审核和汇总后报送省规划纲要办(如没有正式数据可先报送快报数或预计数)。
第九条 工作测评(附表二)是由省有关单位和考核组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作出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具体包括推进珠三角一体化、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规划政策落实和组织制度建设等项目,各项目设置相应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