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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其产品应用到建设工程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储存器(含散装水泥中转库,下同)、计量器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将所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报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抛撒滴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承担建设工程任务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等专用车辆确定为“工程特种车”,给予进入市区的特殊通行证。

  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并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停靠,不得影响交通畅行。

  第二十二条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运输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半小时以上的,除驾驶员无驾驶资格且无他人替代驾驶的情形外,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单位以及相关设备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应当推进散装水泥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使用、设备租赁企业以及散装水泥储存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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