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青工委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专家、顾问聘请】青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申请聘请专家、相关行业专业人士或热心支持青年律师工作的人士若干人作为该委员会的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顾问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聘请。
第十四条 【工作会议】青工委的工作会议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以下情况召开:
(一)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提议;
(二)主任提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工作会议召开、决议条件】青工委工作会议有超过二分之一的委员到会即可召开。会议决议经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特殊事项的决议】下列事项须经青工委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一)青工委的本届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青工委工作经费的筹措、预算与决算;
(三)制定、修改各项涉及青工委工作规则等有关制度;
(四)决定对违反本规则的委员作出提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终止委员资格;
(五)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青工委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及全体参会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后存档。秘书长应于会后把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未出席委员,便于其他委员了解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的组成及职责】青工委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秘书长负责记录。其职责是:
(一)推荐产生青工委的秘书长、委员;
(二)根据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布置的工作,研究、落实完成工作的具体计划、措施;
(三)商议青工委的本届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为完成工作计划,商议、部署具体的人员安排和工作步骤;
(五)对青工委日常工作事宜作出决定和安排。
第四章 秘书长、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条件】青工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