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置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组成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结合贯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要求,统筹推进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法制、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负责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质量鉴定、登记造册、规划利用,土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核实、评估和确认,以及对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优惠政策。对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鉴定、资产评估、招拍挂等费用,当地财政应给予支持。闲置校园校舍在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后要按照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的原则,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尽快补办有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闲置校园校舍在置换、变卖、出租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减免有关税费。
(三)依法保护捐资者权益。原由华侨华人、海外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及《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原由内地企业或个人捐资兴建的校舍,参照执行。
(四)科学统筹规划。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要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教育、民政、人口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今后,各县(市、区)在制定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时,应同时制定撤并学校的校园校舍处置办法,以保证教育资源的及时盘活和使用,充分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益。
(五)严肃工作纪律。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要加强财经纪律和廉政教育,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确保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和谐、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