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充指导意见
(粤建市函〔2010〕6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厅2008年颁布的《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08〕4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指导我省旧楼加装电梯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加快推进我省旧楼加装电梯工作,现补充以下指导意见:
一、业主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所分摊的费用,根据《关于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允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粤建金函〔2010〕428号),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实施。工程竣工后,房地产产权面积发生变化的,产权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有关登记手续,加建电梯的建筑面积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