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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4]26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合格标准)

项目名称

计费条件

计费标准

建筑工程

工业建筑

单层厂房

建筑面积

6.00元/平方米

多层厂房

建筑面积

5.50元/平方米

民用建筑

砖混结构

建筑面积

4.00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含剪力墙及薄壁柱结构)

2万平方米以内

7.50元/平方米

5万平方米以内

6.50元/平方米

   5万平方米以上

5.50元/平方米

结筑物

不分结构形式

造价

1.00%

单独装饰工程

装饰工程

人工费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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