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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五)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及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

  (八)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九)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十一)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生育时婴儿死亡的,不享受晚育增加产假的生育津贴。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正常生产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第二十五条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每例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10元,二级9元,一级及以下8元;

  (二)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三)每例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

  (四)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五)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六)每例输精(卵)管复通术,350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

  本办法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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