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政策;
(二)制定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其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
(二)编制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五)负责生育保险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职工生育、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核报销;
(五)负责生育津贴申报和发放事宜;
(六)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七)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就医情况的信息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送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十一条 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