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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政策;

  (二)制定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其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

  (二)编制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五)负责生育保险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职工生育、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核报销;

  (五)负责生育津贴申报和发放事宜;

  (六)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七)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就医情况的信息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送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十一条 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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