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予以监督。
第五条 生育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与基本医保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采用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