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社科院《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环境保护一体化指标

  37.圈内环境信息共享程度:主要评价各经济圈信息共享机制,环境质量、污染源、建设项目、环境事故等信息是否及时共享和通报。

  38.圈内环境执法合作联动程度:主要评价各经济圈是否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联合应急、联合开展环保执法的情况和执法效果等。

  39.圈内环境监测一体化程度:主要评价各经济圈是否采用统一方法和统一标准开展环境监测,是否及时交换和共享监测数据。

  40.圈内重点跨界水污染整治项目完成程度:主要评价独水河、石马河、淡水河、茅洲河、前山河、广佛内河涌等跨界水污染整治项目的完成情况。

  41.圈内重点大气污染整治项目完成程度:主要评价各经济圈对珠三角空气行动计划及相关方案有关大气污染整治项目的完成情况。

  42.圈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各经济圈内设市城市和县的城区经过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43.圈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各经济圈内设市城市和县的城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44.圈内空气质量优于二级指标的天数:根据每年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统计,指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即优良天数)。按国家要求逐步将PM2.5、O3、VOC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

  45.圈内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指圈内各市交接水域认证断面监测达标的频次占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评价要求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粤环〔2008〕26号)执行。

  46.圈内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指处于各城市市域范围内,并向城市市区供水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的水量之和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五、城市规划一体化指标

  47.圈内空间一体化规划配套政策衔接程度:反映各经济圈内城市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构建。2011年评价《广佛肇都市区一体化规划》、《深莞惠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珠中江城市空间协调发展规划》三个经济圈的空间协调发展规划完成情况,今后逐年评价各经济圈出台促进空间协调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情况。

  48.城际地区同城化规划完成率:反映各经济圈内相邻城市重要交接面的规划融合程度。主要评价《珠三角城乡规划一体化规划》、《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及《经济圈空间协调规划》等确定的需要编制跨地区同城化规划的工作推进及完成情况,包括是否编制完成、公开发布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等。

  49.城际轨道站点周边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备率:该指标反映区域性公交廊道重要节点的功能培育和一体化程度。主要评价已建成、在建的珠三角城际轨道主骨架网在珠三角9市共70多个站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省的统筹规划。

  50.圈内城市规划信息互通程度:主要评价各经济圈内各市涉及规划布局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及沟通的积极性及成效,包括各市相关部门召开规划协调会议的召开情况、通报重大项目规划建设情况及需要协调事项的沟通频率及成效,以报送省规划纲要办、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他省直部门备案的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协调规章等文件作为评价依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