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目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三、重点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
  (一)专利技术的实施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
  (二)专利技术实施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三)专利技术的实施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
  (四)专利权为企业所拥有,或者企业获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排他实施许可;
  (五)对接的专利为发明专利;
  (六)企业获取专利技术时,该专利权的有效期离届满日较长。
  四、对项目的支持与管理
  (一)对获得批准的申报项目,市知识产权局给予专项资助资金支持。每个对接工程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不得超出企业在该对接工程项目中为获取专利技术所实际支付给院校的金额。
  (二)项目一经确定,由市知识产权局与申报企业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企业应定期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可对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相关的专利证书、说明书全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对接工程项目相关并已依法生效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等)原件、相关附件及其复印件。
  经受让获得专利权的,须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依据上述已生效的合同支付给院校的专利权转让费、专利实施许可费、技术开发费等费用的原始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2008年、2009年度财务报表;
  (七)专利技术相关产品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需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专利技术产业化所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企业申报项目时专利权仍维持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