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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提高监理质量和水平。

  督促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切实履行监理责任,改进监理服务;严格按监理工作需要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监理人员;项目监理部要落实人员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认真贯彻《北京市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建立并完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

  (五)整顿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完善检测信用管理体系,继续整顿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的动态管理,保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

  各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原材料进场质量控制,严把生产过程各环节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市和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的配备、设备的检定、质量检验过程的控制等方面的监督执法检查,同时利用互联网、GPS技术,对生产企业全过程监控,逐步实现混凝土生产企业远程数据传输,并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

  (七)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管。总结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创立的建筑节能专业主监人制度等经验,创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方式,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变更节能设计重新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材料采购单位备案和重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备案工作,严格执行建材供应商责任追溯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机制及组织部分建筑材料品种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逐步开展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部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认证工作。

  (八)加强市和区县质量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

  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精神,对监督机构和人员实行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管理;落实政府监管的层级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任务到人,实现精细化管理目标。

  (九)加大建设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大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要实施质量管理约谈告诫,并应采取限期停止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招标投标资格等行政管理措施,纳入动态监管和信用评价体系监管。对于涉嫌犯罪的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报检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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