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93号)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切实做到创建有方案、实施有举措、工作有标准,并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六)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确保程序公正。结合机构改革后机构、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的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继续大力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促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继续开展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试点工作,并加强监督和指导,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广。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强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畅通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群众复议,丰富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努力提升复议公信力和案结事了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深入贯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5号)精神,着力落实行政复议监审、听证、专家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审判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认真贯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9〕5号)精神,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做好应诉指导工作。继续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等复议应诉重点领域的研究,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对重点执法领域的监督、指导、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