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生态工业园开发建设的主要政策措施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支持生态工业园开发建设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无费区”,全力保障生态工业园快速、健康发展。
(一)推进全市再生资源利用产业整合,形成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聚区。自2011年3月1日起,凡列入大连市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布局目录(详见附件)中的新建、扩建项目,必须进入生态工业园;现有再生资源利用生产企业在3年内要按计划向生态工业园转移,具体实施意见和鼓励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区市县及先导区不再布局此类产业及专门区域。
(二)积极推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制定鼓励政策,创新体制机制,依法加强管理,尽快形成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通过建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原料中转站、配送中心等形式,将大连区域内可再生资源集中到生态工业园加工处理。
(三)支持生态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园区规划红线外公路、铁路、港口等集疏运体系建设和水、电、气等市政大配套建设,由大连市政府和庄河市政府共同解决。园区规划红线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由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负责。
支持生态工业园土地开发,其规划区域内形成的土地出让金收益,由大连市、庄河市两级政府5年内全额补贴给生态工业园,专项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实施生态工业园财政支持政策,以2010年为基数,5年内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和入驻生态工业园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形成的税收增量大连市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填海及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对生态工业园给予政策倾斜。
(四)加大对入园企业支持力度。从今年起,5年内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循环经济、科技、环保、服务业等专项资金,要适当向生态工业园倾斜,庄河市政府要按规定做好资金配套。对园区内国家给予支持的重点项目,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和入驻园区的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入驻园区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需上缴的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大连市和庄河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在生态工业园投资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落户大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