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配套经费,加强经费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意见》要求足额落实年度项目配套经费,达到国家要求的补助标准,并根据我省《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构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卫规财〔2010〕37号),把2009年、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下拨到基层医疗机构,不得滞留在县(市、区)。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村级卫生机构网底的作用,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补助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拨付,并保证全部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管,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或变相补助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各地要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针对农村地区缺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情况,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基层卫生机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设置公共卫生科,组建由公卫医师、临床医师等组成的服务团队,包村包户,全面做好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覆盖。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为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可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口号、制作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使城乡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理解项目的意义并积极参与,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六、强化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各地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按照《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求,分医疗机构自评、县考核、设区市考核、省考核四个步骤逐级进行。其中医疗机构自评、县考核每年进行1-2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对所有承担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普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发放的依据。设区市考核、省考核均为每年1次,采取复核或重点抽查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