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对散居孤儿,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统一为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校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各地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
六、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筹集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散居孤儿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
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全社会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关注和关爱。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加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宣传力度。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工作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好信息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将孤儿保障信息归卷立档。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2010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民政局。以后每年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将孤儿花名册和汇总表上报市民政局。
(三)强化工作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严禁虚报和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保障资金预算安排,保证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拨付。各级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对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