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
(渝民发〔2010〕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精神,在全市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在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区(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准确界定孤儿身份,掌握孤儿保障信息,规范审批发放程序,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执行时间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发放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市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在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必须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和《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市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