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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王 智          旅游局副局长

  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各乡(场)、镇、街道和市直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负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各乡(场)、镇、街道和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科学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按计划、分步骤,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
  全面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以及生产、住宿、经营“三合一”建筑和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存在的火灾隐患。同时,要结合实际,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及时将影响我市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范围。
  三、工作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措施。
  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擅自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2、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依法查封。
  3、凡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律依法查封。
  4、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拆除。
  5、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查封。
  6、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依法查封。
  (二)易燃易爆单位火灾隐患整治措施。
  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擅自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2、凡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查处。
  3、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一律依法查处。
  4、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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