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科技金融创新的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原则,强化科技金融创新的可操作性。既要有利于同国际金融业接轨,又要根据现实条件和创新基础,提高科技金融创新的可操作性。
3.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完善科技金融创新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正确处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与发挥政府推动作用的关系,实现“政、产、学、研、金”五结合。
4.坚持鼓励科技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原则,提高科技金融创新失败宽容度。在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宽容失败。
三、科技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完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
1.设立和引进服务科技企业的银行专营机构。在东湖示范区扩大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的试点,推进商业银行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引进或设立村镇银行(科技社区银行),专门开展科技企业贷款业务。
2.设立和引进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鼓励设立和引进境内外以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为主的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
3.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在东湖示范区设立融资租赁分公司,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支持光大金融租赁公司做大做强,在东湖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推进科技企业融资租赁业务。
4.发展科技保险服务机构。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东湖示范区内设立专门的科技保险服务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各类保险机构总部及区域管理总部、省级分公司落户东湖示范区。争取国际著名的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在东湖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科技保证保险服务。
5.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专门为科技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设立外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6.构建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国有担保机构的主导和引导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和自然人组建科技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各担保机构创新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7.形成和完善科技金融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大力扶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中介服务的规模化、集约化。
8.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科技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科技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政策,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