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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引用人才
  凡紧缺的专业人才、高技能人才、科研或学科带头人,及带项目、资金、专利产品、技术的投资者,入股开发研发者,均属喀什引进人才。
  1、鼓励企业创办有资质的高新技术类产业。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类人才可纳入地、县(市)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2、鼓励企业建立科研、创新研发机构,建立的机构可纳入人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争取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3、各级政府部门对引进的人才,在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关心,并协调解决其他方面的困难。
  4、各类企业需引进智力项目,可向人事部门申请。人事部门根据当年自治区下达的引智目录确定,或向自治区申报并争取落实。

  四、投资保障
  1、鼓励外向型生产加工企业、具有一定实力的流通企业在喀什地区投资落户。凡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地、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完毕进出口经营资质备案申报手续。
  2、凡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领导联系制、领导责任制、项目实施问责制,做好全程服务,保证项目落户及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对重大项目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帮办。
  3、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及评价体系,人民银行牵头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的效益、前景、诚信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择优向金融部门推荐,给予流动资金扶持。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
  4、对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出口创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可分3-5年到位,有关部门要做到“受理、审查、登记、发照”四优先。
  5、对申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的审查、评审、颁证,以及申报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律实行免费服务。对产品荣获中国名牌、新疆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的招商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
  6、相关部门对新开工项目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免收咨询费和评价费。
  7、劳动保障部门针对招商引资企业用人需求,积极开展服务,为其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8、对兴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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