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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矿产开发
  1、凡从事地质勘探的各类企业,均可申报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察专项费项目。
  2、企业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部门帮助企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3、探矿权人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后,经申请,可优先获得采矿权。
  4、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5、鼓励区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依法登记的勘查区和矿区范围内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若因国家、自治区重点勘查开发的需要调整探矿权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确保探矿权人利益不受损失。
  (四)金融支持
  1、对新落户的工业企业、外向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银行在开户、验资、结算、提现、信用等级评定、融资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2、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银行除提供上述各项优先服务外,还可按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3、对取得国家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贸易权的投资注册企业,可在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者可在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
  4、支持和鼓励国家允许类企业积极采用特许权、运营权与收益权面向社会融资。
  (五)对外开放
  1、凡在喀什地区注册的外经贸企业,出口商品实行“集中报关、口岸验放”和“产地报检、口岸查验放行”的便捷通关模式,对企业出口喀什当地产品,尤其是农畜产品的,给予快验快放的绿色通道管理方式,并在办理原产地证收费方面给予20%的优惠。
  2、鼓励支持喀什地区各类外贸企业扩大地产品出口,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享受喀什地区扶持政策,并可申报自治区外经贸政策扶持。
  3、凡在喀什地区注册、年进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企业或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可申报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
  4、优先支持面向国际市场的组装加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食品加工、建材、服装加工、生物制品生产等,对喀什地区出口型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扩大生产规模、开拓国际市场等,并可申请享受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新疆地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5、凡在喀什投资建设进口转化型加工企业。利用进口国内急需的资源、能源、重要原材料,并就地生产、深加工的企业,可争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并享受进口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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