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在喀什独立建厂的法人企业,经地区相关部门审核,报自治区相关部门核准后,可列入自治区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项目,享受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补贴。
7、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报自治区相关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自治区乡镇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8、凡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协助企业争取,可享受以下三种扶持方式:
(1)贷款贴息。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
(2)专项补助资金。扶持对象: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喀什地区成长型、效益好、能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资金。扶持对象:重点扶持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扶持方式:有偿使用;申报条件:资产负债率低于60%,资信等级A级以上(含A级)。
9、凡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协助企业上报自治区经批准的,可享受以下三种扶持方式:
(1)有偿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资金扶持为主,还款期限一般为5-6年,有偿为75%,无偿为25%;
(2)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
(3)投资参股经营扶持方式。可申报最低参股财政资金1000万元,最高3000万元。
10、民贸企业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
11、企业用自有资金在工业园区再投资、扩大再生产,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再投资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产品出口项目的,财政优先安排。
(二)土地使用
1、凡新办企业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按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
2、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的,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其中还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30%土地用作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使用权并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房的,可享受相关划拨土地优惠政策和相关的建设税费减免政策。
4、凡矿山企业取得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经营权后,矿区场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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