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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喀署发[2008]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喀什地区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喀什地区发展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依据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产业项目
  1、符合喀什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基础材料产业、建筑材料、生物技术、制药、轻工、纺织业、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创汇企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民贸企业。
  2、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石油化工下游产品开发。
  3、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内带项目投资开发成片土地、畜牧、林果等支柱产业开发及其产品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兴办的龙头企业。
  4、水利、流域治理、市政、生态、环保、口岸等基础设施建设。
  5、现代物流、商贸、进出口贸易、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三来一补”及金融、保险、信息产业。
  6、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整合、经营管理,教、科、文、体、卫等社会公益事业。
  7、鼓励工业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技术改造、优化升级等。

  二、优惠政策
  (一)财税扶持
  1、凡来喀什兴办生产型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行署批准,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2、凡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自治区、地区鼓励类重点项目,除按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经行署批准,自实现销售之日起3-5年内,按企业当年所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50%由财政安排用于企业发展。
  3、凡符合畜牧、林果产业开发和新办现代农业园区投资条件,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性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之内,可享受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的财政贴息。
  4、凡投资农业的项目,经批准后,均可享受农业开发、扶贫贴息、农业科技贷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凡在喀什新办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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