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各单位:
现将《喀什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转发你们,请根据普查方案,认真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喀什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07]134号)文件精神,结合喀什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机构。各县、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定要遵照《喀什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执行。文物普查工作由喀什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地直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具体事项由喀什地区文物局负责进行,各县、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协助进行。
二、普查人员构成。在普查期间,自治区文物局派一名专家来我区指导工作,地区文物局派专业人员指导各县、市文物普查队工作,各地必须安排参加过文物普查培训班(2007年9月,自治区文物局在哈密市举办的全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班)专业的文物人员以及土管部门的测绘人员,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普查时间。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07年4月-2008年3月,成立喀什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县、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普查人员和普查路线。
第二阶段:田野调查阶段,2008年4月初-2009年10月底,在各县、市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
2008年4月-12月,完成喀什、疏勒、疏附、伽师、岳普湖、英吉县、巴楚等七县市的田野调查和普查资料的整理工作。
2009年4月-12月,完成莎车、泽普、麦盖提、叶城、塔什库尔干等五县的田野调查和普查资料的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