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工作原则
2.2.1 协同作战,分工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实行分工负责制,各部门按照业务范围各司其责。对于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协调小组应及时向地区协调小组报告,及时协调解决。加强县(市)之间的调度,加强应急商品运输,确保商品运输畅通。
2.2.2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地区协调小组负责全区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监控及跨县(市)的协调调度。各县(市)协调小组负责本地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控和调度。
2.2.3 服从指挥,统一调度。发生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各县(市)、各部门必须服从各级突发事件供应协调小组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配置有关资源。
3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波动的界定和等级划分
3.1 市场异常波动的界定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其中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界定,按《全国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3.2 市场异常波动等级划分
3.2.1 一级响应:在喀什市及2个以上县城发生粮、食用油供应断档、脱销时,由粮食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及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向地区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请示。
3.2.2 二级响应:在地区内3个以上的县城发生蔬菜、肉食品、禽蛋供应出现大量脱销、主要品种出现断档时,由农业和畜牧部门会同所在县人民政府,向地区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请示。
3.2.3 三级响应:特殊情况需要划为市场异常波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并会同所在县(市),向地区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请示。
4 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和监测
4.1 预警信息监测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喀什市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地区经贸委确定。各县(市)经贸部门及喀什市经贸、发改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4.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