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是否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8、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批准临时建设;
9、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依法对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城乡规划修改的督察
1、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是否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是否依法受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督察职责。
二、督察方式
(一)在喀什地区常驻,对各县市、各相关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巡察;
(二)列席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论证会、听证会、审查会等;
(三)调取、查阅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踏勘;
(五)约谈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走访有关当事人。
三、督察意见处理
(一)督察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在认真调查核实后,及时向自治区督察员办公室提出督察意见,经自治区督察员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以自治区督察员办公室的名义向地区行政公署及相关部门下发督察意见书。再由地区行政公署和相关部门转发至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并在收到督察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自治区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整改情况。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督察员办公室提出申诉,但在申诉期间不得停止执行督察意见书。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督察意见书后拒不改正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和相关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督察发现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城乡规划,依法应予处罚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转有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督察员办公地点:地区建设局(喀什建设大厦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