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派驻喀什地区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3〕22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3月起聘任陆易农同志为自治区派驻喀什地区城乡规划督察员。此项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强化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党政领导干部的城乡规划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望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督察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督察员工作职责
督察员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乡规划制定的督察
1、是否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2、是否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编制城乡规划是否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
4、编制的城乡规划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备案;
5、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
6、规划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7、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是否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二)城乡规划实施的督察
1、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2、是否依法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
3、是否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是否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是否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
6、是否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