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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财政部分;

  (三)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本身收益上缴财政部分;

  (四)经营城市有形和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城市客运经营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城市道路冠名权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五)上级给开发区管委会用于专项还贷的拨款;

  (六)财政掌握可用于归还贷款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偿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

  (一)支付省公司信用贷款利息;

  (二)归还省公司信用贷款本金;

  (三)赔偿因违约给省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偿债专项资金规模确定

  第七条 年初用款人根据自身还贷能力,对不能足额按照省公司借款合同还本付息的不足部分,经省公司同意后向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申请偿债资金规模。

  第八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用款人的申请,确定开发区当年偿债专项资金的规模,经省公司审核确定后,报市政府行文明确。

  第九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当年下达的偿债专项资金额度,按照“一区多园”的不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各园区同期财政预算。其中:用于东山园区项目的偿债专项资金列入东山园区财政预算,用于[犭虎]亭园区项目的偿债专项资金按照宜发[2004]8号文件确定的税收分成比例由[犭虎]亭区承担,并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偿债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在省公司指定的银行设一个“偿债专项资金帐户”和“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用于归集所有构成偿债专项资金来源的资金。在省公司贷款本息到期前15日内,从“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将资金划至“偿债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 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余额控制。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可以对本级“偿债专项资金帐户”或“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内的资金进行正常的财政资金调度,但在每次省公司贷款本息到期前15日内,“偿债专项资金帐户”资金余额应不低于当期本息到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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