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宣布失效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4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偿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履行宜昌开发区东山建设发展总公司(下称用款人)与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而建立的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
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统收统支、市政府和省公司共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涉及偿债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偿债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 偿债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一)城市建设资金。包括城市建设维护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