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市财政投资项目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组织施工招标。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对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应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增加、建设内容扩大且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变更审批部门批准确认。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以外的建设内容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结算应送市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尾款的依据。
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资金不予安排。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其中概算调整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按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三十九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竣工验收工作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