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和资金账户凭证;
(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还应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规模,结合项目总体建设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在每年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本部门主管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年度投资计划分为正式项目计划和预备项目计划。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列入正式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需要融资的应明确融资规模);
(二)列入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
(三)编制发展规划及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