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信访程序、办理期限及要求、所需材料等,要一次性告知信访人。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按规定及时受理、办理、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告知信访人有关反映情况的途径。
(四)实事求是,依法依政策处理信访事项。
(五)对信访人查询办理情况的,应公开信访事项办理的进展及结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首办职责:
(一)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并区分情况处理。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转送或交办有权处理的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访、来电,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并登记在案。
(四)对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处理单位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登记在案,保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七条 市、区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首办职责:
(一)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曰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办理,并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其中办理信访复查、复核的,在30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信访事项情况复杂,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及延期期限,避免信访人重复信访、越级信访。
(四)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规定期限书面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结情况。
(五)对信访人重复信访的,负责做好劝导工作。
(六)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解决。
第八条 街、镇及其工作人员首办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