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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待条件成熟后再将个人账户基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项目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条件成熟后,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并纳入市级统筹,并可逐步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市级统筹。
  (二)统一缴费标准。
  按照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要求,分别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等政策,并按照规定合理确定用人单位、职工的缴费比例和各类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三)统一待遇标准。
  结合我市医疗消费水平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情况,统一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种、住院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待遇支付标准,包括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统筹基金起付线、封顶线、个人分担比例、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等政策。
  (四)统一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
  1.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医保基金管理。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市及各县区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所属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并存入所属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及各县区经办机构负责结算所属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3.建立调剂金制度。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管理,主要用于调剂弥补市、县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五)统一经办服务标准和流程。
  根据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完善医疗保险关系接转办法,确保参保人员顺畅转移流动。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评定标准和违规处罚等办法,根据各级、各类定点单位的特点,统一规范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医疗费用结算模式,本着有利于落实各级权责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县区管理权限,方便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建立健全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心,覆盖各县区和街道(乡、镇)、社区的经办管理服务网络,构建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经办服务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实现无缝衔接,提高经办服务效能,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六)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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