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培训中心”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培训中心”给予学员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记大过;
(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培训中心”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
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培训中心”规定,严重影响“培训中心”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培训中心”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学员,按照《河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中相关违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对学员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培训中心”对学员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员按照“培训中心”规定期限办理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对学员的奖励、处分材料,“培训中心”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培训中心”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