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予办理出国手续,确需出国的参照《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员申请休学或“培训中心”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培训中心”批准,可以休学。学员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未完成学业延长学习年限和休学年限累计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1、学员因病经“培训中心”指定医院诊断提出休学建议的;
2、学员每年病事假连续或累计达八周的;
3、学员因生育而休产假的;
4、学员申请休学或“培训中心”因其他情况认为应休学的。
第十四条 休学学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休学学员应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暂停培训,“培训中心”保留其学籍;
2、学员休学期间暂停发放生活补助;
3、学员休学期间档案管理费用由学员承担;
4、休学学员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十五条 学员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员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向“培训中心”提出复学申请。
2、因病休学的学员申请复学时,经“培训中心”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可申请继续休学。
3、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4、学员休学期满复学后转入下一届班级管理。
第五节 退学
第十六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培训中心”要求或者在“培训中心”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 经“培训中心”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培训中心”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七条 对学员的退学处理,由“培训中心”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卫生厅备案。退学的学员,“培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对学员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学员”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品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