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卫科教〔2011〕7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快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河北省2007-2011年社区卫生人才培训规划》要求,我省于2008年启动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到目前已经开展了三期。为保障培训顺利开展,省卫生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规定(试行)》,现将《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河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培训学员身心健康,参照《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省全科医学师资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培训中心”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培训中心”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参加班级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培训中心”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四) 对“培训中心”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培训中心”或省卫生厅提出申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