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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36.强化对民营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可以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也可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适应参保人员流动加快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积极推进民营业户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分散、化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意识,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八、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37.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营经济在富民强市建设、促进城市转型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时总结和表彰奖励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对民营经济发展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情况,科学决策。要根据国发〔2009〕36号、国发〔2010〕13号、鲁政发[2010]7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精神,认真做好对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区(市)要在“十二五”规划中制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和督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8.提高服务水平。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承诺服务、企业联络员、走访企业等制度,不断健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政务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办公、网上监管、网上咨询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升行政效率。要利用各种方式,及时发布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涉及民营业户的优惠政策,使政策真正惠及到相关民营业户。要健全完善法律、会计、税务、金融、管理、人才招聘等中介机构,为民营业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要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纠正损害民营业户合法权益的各种不正之风。各区(市)要建立民营经济领域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和不违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扶持、挽救困难企业,维护社会稳定。
  39.严格收费管理,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积极清理规范涉及民营业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切实减轻民营业户负担。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收费许可证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民营业户有权拒绝交费。及时公布涉及民营业户的收费政策及相关内容,增加收费透明度。进一步加大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力度,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一律取缔。
  40.规范民营业户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要根据民营业户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对民营经济的监督管理职能。引导和督促民营业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坚决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引导和督促民营业户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觉遵守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劳动保障、价格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无须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凡是需要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申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好劳动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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