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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0.加大对民营业户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对放贷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偿和奖励补助,引导各类放贷机构加大对民营业户的贷款投放。推动各区(市)建立贷款担保准备资金,作为信用担保的补充,为结构调整中的民营业户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资源开发和工程承包项目,与国有企业同样享受贷款贴息、前期费用补贴等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扶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清理限制中小型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利条件和规定,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21.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土地支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用地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在各类产业园区投资兴建多层标准工业厂房,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场地和空间。对民营企业参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2.减免创业税收费用。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营实体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3.鼓励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需要更新换代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抵扣。

  24.鼓励民营企业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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