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1年3月2日 川府函[2011]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
为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对四川经济支撑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大企业大集团,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7〕27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0〕2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原则
以促进我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为政策导向,以做强做大为激励目标,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在四川省内登记注册并在川缴纳税收的三次产业中的实体企业。主营业务为烟草、房地产的企业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指标。对所考核范围内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进行考核。其中母公司或总公司在川企业以其全部年度营业收入为考核指标;母公司或总公司不在川企业以在川部分营业收入为考核指标。
(三)奖励对象。营业收入跨台阶的企业领军人物。
(四)奖励标准。
1.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跨5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跨10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3.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跨过1个100亿元台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4.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同时跨50亿元和100亿元台阶的,奖励标准就高,不重复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