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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1年3月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公治【2010】303号)相关要求,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内人员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购房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或投靠。

  二、省内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一)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及完税凭证(对于政府减免税收的,要提供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二)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 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劳动合同、暂住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四)在我市小城镇务工、经商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暂住证及相关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对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各地公安机关通过以下途径为其解决落户问题:

  (一) 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立户条件。

  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设立家庭户。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对已结婚的,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立为家庭户。

  (二)进一步降低单位集体户设立和落户条件。

  设立条件: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宿用房;落户人员达到10人以上;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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