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填表上报阶段(2012年1月-2012年6月)。合理确定各项普查指标数据,对数据进行审核、录入、处理、正式填表、汇总上报等。
(四)成果发布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普查数据逐级验收,形成普查成果,对普查成果资料进行分析及宣传发布等。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水利普查责任制。国务院要求,本次水利普查按“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实行“全国统一领导、各方共同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利普查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责任。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组建专门工作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和专项工作经费,择优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并明确任务和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派一名副局长专职负责水利普查工作。市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水利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建立水利普查工作机制。水利普查是政府行为,是谋划水利长远发展、科学制定水利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将其纳入单位和个人评先以及干部考核的内容。对于因工作不力,导致水利普查滞后,影响普查工作进度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不得参加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和各类评先活动。对于干扰普查工作、弄虚作假、泄漏普查数据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水利普查监督检查。市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通报制度,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地区各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节点的完成情况。要根据普查工作的进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市各成员单位对各地区水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领导重视程度、工作机构组建、责任制落实、实施方案制定、经费落实、工作机制建立、人员及设备配置和工作开展情况等。特别是各关系到普查工作成败的关键环节,要组织力量采取公开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水利普查按照国务院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
(四)严格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市、县两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检查水利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本级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市级普查机构派督导组参与指导审核,同时对县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满足质量控制要求。